“严守纪律,拒绝酒驾”承诺书
“严守纪律,拒绝酒驾”承诺书
饮酒驾车(酒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醉酒驾车(醉驾)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竟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法律条款及规定我已知悉,为了维护党员干部以及广大人民教师的良好形象,共同营造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作为一名教师,本人郑重承诺:
一、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禁工作日饮酒,严禁违规公款饮酒。
二、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决不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和电动摩托车。不以任何借口和理由酒驾醉驾。
三、参加私人活动和聚会时,严格自我约束,提高自控能力,慎独慎始慎微,自重自警自省,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和纪律意识,自觉接受党内和社会监督,带头安全文明驾驶。
四、积极劝导他人不酒驾醉驾。不乘坐任何饮酒人驾驶的车辆,不把车辆借给饮酒人驾驶,同时劝导家人、朋友和同事杜绝酒后驾车。
五、摒弃侥幸心理,决不故意隐瞒,酒驾后如实向党组织、公安机关说明情况,接受相应处理。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人自愿接受组织处理,如构成违法犯罪,本人将自愿承担刑事责任。
承诺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