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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07 11:50:47 浏览次数: 【字体:
院党〔2011〕9号
 
关于印发《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通知
 
院属各部门、各单位,学院各党总支部:
    《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已经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第二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学院党委批准,现印发给你们,希望遵照执行。
 
 
                            中共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改革发展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推动我院民主管理的深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 程。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院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是院务公开工作的基本载体,是促进学院科学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学院管理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坚持科学治校、民主治校、依法治校。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按照规定正确行使职权。坚持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维护教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院改革和事业发展。
 
第二章  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职权
    第四条  教代会在本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讨论院长工作报告,对学院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报告及其它有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审议通过学院内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如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方案、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决定权。审议决定学院提出的教职工住房改革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对领导干部的评议监督权。根据学院党委的部署,参与民主评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院各级行政领导人选。
    第五条  执委会是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一)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执行教代会有关决议;
    (二)讨论决定教代会职权内有关重要事项;解释学院教代会实施办法;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代表不定期检查学院有关部门的工作;
    (三)做好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和申诉的上报及调查处理工作。向代表和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四)完成和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执委会一般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根据需要不定期举行,到会执委必须超过应到会执委的2/3。执委会由执委会主任或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执委会议题由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商量确定,并至少提前一周通知执委委员。
    第六条  执委会的组织机构
    执委会在每届教代会第一次会议时由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执委会委员一般为25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根据多数代表团的意见,按照比例应选人数多10% 的差额提出执委预备候选人,报学院党委审查同意后,由大会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等额或差额确定正式候选人,提交教代会进行选举。在执委会委员候选人中,教师应不少于50%,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学院党政有关领导和工会、团委等群众团体负责人一般应提名为候选人。执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其中学院党委相关领导一般提名为执委会主任人选,工会负责人一般提名为执委会副主任兼秘书长人选,执委会秘书处设在学院工会。
    执委会及其主任、副主任和秘书长的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被选举人获得实到会代表或委员过半数的赞成票,始得当选。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首届大会或换届大会正式召开前,应当由各选区教职工直接差额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届期内实行常任制,到期改选,可连选连任。凡享有政治权利的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的基本条件为:认真学习、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顾全大局,作风正派,办事公道,敢于同各种不良倾向作斗争;密切联系职工群众,正确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具有参政议政能力;事业心强,有主人翁责任感,对本职工作积极负责。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比例应当不少于学院教职工人数的30%;代表的构成应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其中,一线教师代表应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以及非中共党员、女性、青年、工人应占一定的比例。学院党政领导和工会、团委以及学院民主党派负责人,一般应被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并分配到有关基层单位履行民主选举程序,不占基层单位的代表名额。工会各分会主席一般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程序为:以分工会为单位按分配名额推荐代表候选人,在党总支部的领导下,各选区经过认真酝酿和民主协商,按10%的差额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组织本选区教职工按照直接差额和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代表。
    参加选举的人数达到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进行选举,代表候选人获得应参加选举人数的半数以上选票时,始得当选。
    第十条  当选的教代会代表应报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填写代表登记表。代表资格审查的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享有政治权利,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要求,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有效后张榜公示,并在教代会预备会上向全体代表报告审查结果。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提案和议案、就大会的各项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有对教代会决议、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的权利,必要时可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
    (四)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按照规定程序提出申诉、控告的权利。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增强政治意识、民主法制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积极宣传和带头执行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广泛听取、收集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认真做好本职工作,在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第十三条  正式代表因机构调整、人事变动或单位党总支部书记、工会主席不是代表的,可按照规定程序补选为本单位的代表。代表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代表在校内调动工作,仍保留代表资格,但应参加调动后所在单位代表团的活动;代表离开学院超过一年以上,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者,暂停代表资格;代表调离本校或退休后,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召开教代会全体代表会议时,可以邀请学院有关党政领导、不是代表的中层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以及担任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教职工列席会议。
 
第四章  教代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教代会的届期和召开
    (一)教代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一般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实到会代表超过应到会代表的2/3,会议方为有效。
    (二)召开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在学院党委领导下,成立由学院党委负责人任组长,有关院领导、有关党政部门和工会、团委负责人参加的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提出教代会筹备方案,报学院党委研究批准后执行;
    (三)遇有重要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或执委会召集代表团长会议后提议,或学院党政工领导联合提议,经学院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  教代会主席团
    (一)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和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主席团成员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学院党政领导、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工会和团委负责人、各代表团团长应作为候选人,教师应占多数,非中共党员、妇女、青年、工人应占一定比例;
    (二)教代会主席团的组建程序:首先由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执行委员会)经过广泛听取代表意见并与各方面协商,提出建议名单,报学院党委审核,然后召开教代会预备会议,履行一定的民主程序正式产生。非教代会正式代表不得进入教代会主席团。
    (三)教代会大会主席团的职能:
    1.主持每届教代会全体会议;
    2.研究大会议题以及需要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3.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讨论、审议的意见并起草大会决议;
    4.主持大会选举;
    5.处理大会期间提出和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七条  教代会代表团
    (一)教代会原则上以学院各党总支部所辖范围为单位组建代表团,选举团长和秘书。代表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以几个党总支部所辖单位联合组成代表团。
    (二)教代会代表团在大会期间的任务:
    1.组织本团代表出席大会;
    2.组织协助本单位行政安排好教代会大会期间的工作;
    3.组织本团代表认真讨论、审议学院的重大决策,积极反映教职工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经大会主席团同意,可选派代表在全体大会上发表意见;
    4.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有关决定、决议的起草和修改;
    5.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
    教代会的议题应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诸如教学、科研、管理、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稳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以及教职工迫切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而确定。
    教代会的议题,一般由教代会执委会在大会召开前,提出建议议案,报学院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一)根据教代会工作的需要,可设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教职工素质建设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等常设性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教代会闭会期间在执委会主持下开展工作,并向教代会和执委会报告工作。
    (二)专门工作委员会人员组成
    专门工作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主任1人。
    (三)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及成员的产生
    教代会执委会根据教代会授权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机构设置、组成方案与行政进行协商,报学院党委审定,提交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
    (四)专门工作委员会职责
    1.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积极征集提案,认真审议、准确立案并向主管院领导报告;及时将提案转送有关领导和职能部门;监督提案的处理、答复工作;根据提案中提出的带有普遍性和重大的问题及时向学院领导反映并提出建议。
    2.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对学院解决教职工住房的有关办法进行审议并在实施过程中进行监督;对学院出台的涉及教职工利益的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进行审议;就教职工生活福利的有关问题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3.教职工素质建设工作委员会。配合学院教学、科研等工作,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促进教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通过树立和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促进教职工学风、教风及职业道德建设;通过组织教师社会实践、岗位培训和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技术、业务竞赛,提高教职工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4.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委员会。接受教职工因学院或单位执行有关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争议的调解;接受教职工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的调解;接受因学院开除、除名、辞退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争议的调解。
    5.民主管理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参与对学院发展规划、改革方案、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进行的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和审议学院的专业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后勤改革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检查督促有关职能部门贯彻执行教代会有关本业务工作的决议;参与讨论和审议学校年度财务预结算、分配方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教代会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条  教代会会议、决议制度
    (一)预备会议制度
    每次教代会正式会议召开前,应举行由全体代表参加的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召集,主要议程有:
    1.听取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关于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2.听取关于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换届时);
    3.通过大会议题或议程;
    4.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5.通过大会其它有关事项。预备会议原则上要求全体正式代表参加。
    (二)正式会议制度
    教代会在出席会议的教职工代表达到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时,方可召开。教代会的主要议程为:
    1.院长作工作报告;
    2.有关行政领导作财务工作报告和关于各项专题议案的报告;
    3.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作提案工作报告;
    4.组织代表团讨论、审议行政工作报告及其它议案;
    5.召开主席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意见,并由主席团主持修改各项议案;
    6.行政领导干部作述职报告;
    7.评议行政领导干部的述职报告,进行测评;
    8.表决、选举,宣布表决、选举结果。
    教代会选举、表决须获得应到会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得通过。教代会选举和对审议通过、决定重要事项的表决均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三)决议、决定形成和修改制度
    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集中表现。
    1.凡要在教代会职权范围内做出的有关决议和决定,必须经过代表的充分讨论,由全体代表过半通过方为有效;
    2.凡经过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非经过代表大会同意,学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修改;
    3.如代表大会做出的决议和决定在闭会期间遇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或变通,应由教代会执委会研究确定,并向下次代表大会报告,请求审议和确认。必要时也可召开临时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征集和处理制度
    1.教代会召开前一个月,教代会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发出征集提案的通知,明确征集起止时间。教代会代表可就学校改革发展的全局性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提出议案。
    2.提案应一事一案,可以由一个代表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代表附议,也可以代表团或专门委员会集体提出。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3.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对收到的提案要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包括:是否属于本校的职权范围,是否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是否符合提案规范。对审核合格的提案,应当予以立案;对没有立案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理由。
    4.立案提案的处理程序是: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将提案送院学院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学院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报学院领导批阅后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在两个月内对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并交学院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学院党委办公室或院长办公室将提案处理意见送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
    5.提案审理工作委员会应加强对提案办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及时将办理结果通知提案人。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工作汇报和规范化建设
    教代会执委会要经常向学院党委汇报教代会工作的情况,如遇重要情况和问题要随时向学院党委请示报告。学院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有关教代会工作的会议,不断加强教代会建设,并对重要情况和问题认真研究,使问题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教代会及其执委会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要在学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围绕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重要事项,按照职能依法行使职权,坚持民主集中制,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不断提高民主管理和监督水平。要加强代表工作,通过听证、咨询、座谈等方式,为代表履行职责创造条件。要加强对代表特别是新任代表的培训,引导他们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行使民主权利,不断提高民主参与水平。要切实建立院系两级组织健全、议事规范、监督完善的教代会制度,不断提高学院管理水平,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教代会全体会议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全体会议的筹备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3年,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二)教代会会议的筹备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大会的具体筹备工作。根据需要可设立若干工作小组承担具体任务。筹备工作主要有:
    1.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分组等方案。代表产生后,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并公布代表名单。
    2.提出大会主席团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
    3.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4.教代会执委会在充分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对大会议题提出初步意见,在征求学校党委和行政领导的意见后,报教代会主席团通过。
    5.有关方面将须提交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一周左右印发给教职工代表,在广泛征求代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再交教代会执委会。
    6.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换届时)。
    7.拟定大会日程、议程。
    8.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9.教代会主席团负责人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10.由学院党委下发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经教代会通过,报学院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由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
 
 
 
                        广西现代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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