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课程考核及成绩评定暂行办法
体育课是大学生以身体练习为主要手段,通过合理的体育教育和科学的体育锻炼过程,达到增强体质、增进健康和提高体育素养为主要目标的公共必修课程,是学校课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和我院《学生管理规定》中学籍管理的有关精神,结合我校体育课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课程设置
1.一、二年级开设体育必修课,三个学期共计104学时,修满规定学分、达到基本要求是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之一。
2.一年级第一学期为基础体育课,一年级第二学期、二年级第一学期为选项体育课。
3.保健体育课,专为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开设。
二、组织与实施
1.学生必须认真上好体育课。学生毕业时三个学期体育课成绩均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
2.学生学期体育课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在下一学期给予一次补考机会,补考后仍不及格,则该学期成绩评定不及格。体育课成绩不及格者,须跟随低年级班级重修。重修后仍不及格,按学生学籍管理条例规定,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
3.学生上体育课时有病、事假必须有书面请假,经同意方可。否则,旷课一次扣5分,迟到一次扣1分、早退一次扣2分。全学期旷课达8学时及以上或缺课(包括病、事假)次数累计达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其成绩以零分记,须重修。
4.体育课考试作弊,一律按学校规定处理。
5.补考成绩一律以“及格”或“不及格”登记。学生未参加考核无故旷考和作弊的课程应分别加盖“缺考”、“旷考”或“作弊”的字样。
6.身体异常和病、残、弱及个别高龄等特殊群体的学生,可申请参加保健体育课的学习。具体手续为:个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核实,经教科处、体育部审批同意,给予全部或部分项目免测;有严重缺陷(特指残疾)或因健康原因(特指心血管疾病等)不能修体育课者,个人提出申请,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经学校医院核实,报教科处、体育部审批同意,可申请免修,该生的体育课成绩按60分计算。
7.一、二、三年级学生每学年必须统一参加体育部组织的《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学生毕业时《大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成绩达到60分为及格,准予毕业;否则不能毕业,按结业处理。
8.参加体育运动项目集训和比赛的校代表队员,对考试、考查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免考。如集训和比赛确与考核(查)时间冲突,考查课程可依据平时成绩进行评分;考试课程可作缓考处理,并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
9.体育成绩达不到75分者不能评为“三好学生”。
三、体育课程考核
1.体育课是高等院校学生一门必修课,属于考试课程,每学期必须进行考核
2.体育课考核评定范围
(1)体育课成绩——考核项目的“达标”和“技评”。
(2)学习态度——出勤和课堂表现。
(3)身体素质。
(4)理论成绩。
四、体育课成绩评定
1.开设体育课的一、二年级学生
(1)专项运动技术、技能及素质占总成绩的60%,按各项评分标准进行测评;
(2)体育理论占总成绩的10%;
(3)体育课堂表现占总成绩的30%。
2.三年级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分表评定。
3.体育课考核加减分条件及标准
(1)全学期体育课满勤的总成绩加5分。
(2)参加院(系)体育代表队,表现好的总成绩加5分。
(3)参加自治区、市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总成绩可加5到15分;参加校级体育比赛取得前3名者,总成绩可加5到10分。
(4)体育课迟到一次,总成绩扣1分;早退一次,总成绩扣2分;旷课一次,总成绩扣5分。